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
第三十六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其籌建期滿一年的,應當按照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已經登記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再另行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82年8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1985年8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8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