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申請專利資助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甘肅省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授權專利證書; (三)采取PCT方式申請國外專利的,提供國際受理單位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職務發明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非職務發明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申請年費資助的,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開具的相關專利收費收據原件。 上述(一)、(二)、(三)項均須出示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單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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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二)已獲得市(州)財政專利資助經費的; (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資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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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專利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批及專利資助資金的發放: (一)國外專利、中央在甘及省屬單位的國內專利的資助申請,申請人將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交省知識產權局統一受理。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專利資助資金的核定和發放。 (二)市(州)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資助申請,由市(州)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初審。 (三)市(州)知識產權局、財政局每年5月31日前將本級和所轄縣市區本年度的資助申請情況統計、匯總后上報,經省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后,在甘肅省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資助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報省財政廳審核,由省財政廳將專利資助資金下撥至市(州)財政局和申請單位。 (四)專利資助資金的發放應遵循方便資助對象的原則,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資助單位和個人發放。被核準資助單位的專利資助資金,以轉賬方式撥付;被核準資助的個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辦理領款手續。被核準資助的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單位辦理專利資助時,需提交單位收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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