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在本自治區就業,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本自治區就業,有關登記管理辦法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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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從2009年1月起開始使用,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繼續發放。此前核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證》在2009年年度驗證時更換為《就業失業登記證》,更換后原證即自行失效。 持原《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在政策審批截止或享受政策期滿后,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可辦理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就業援助。 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失業證》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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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定的本自治區有關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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