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后,按《泰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1997年市政府1號令)參加老農保的,全部過渡到本辦法。 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原養老待遇基礎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 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當將老農保個人帳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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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按《泰州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泰政發[2008]192號)參保的,納入本辦法。 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個人帳戶養老金仍按原標準執行,基礎養老金標準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個人帳戶累計計算,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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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后,各種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和本辦法之間的銜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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