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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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或職工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或向他人提供《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卡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由省醫保中心如數追回,并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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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假證明、假票據、偽造或篡改病歷等弄虛作假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要如數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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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省醫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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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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