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條
根據與浙江省知識產權局協定,我省知識產權局系統可以協作辦理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浙江)中心(以下簡稱“浙江中心”)調度的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案件(以下簡稱“調度案件”)。 辦理調度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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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條
調度案件由省知識產權局統一聯系分配。 省知識產權局指派專人接收浙江中心發送來的調度案件,經初步審核并登記,于30分鐘內將案件分配到各市州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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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各地執法人員收到調度案件后,應對案件包內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填寫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里的“背景信息”和“附件1證據清單目錄”部分,同時檢查案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材料內容的關聯性,查詢權利的法律狀態信息,并輸錄補全案件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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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條
執法人員應就調度案件出具判定意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由部分:包括平臺委托日期、平臺名稱、投訴方、被投訴方鏈接及其店鋪名稱和聯系方式、是否有申訴材料等情況,注明判斷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侵權判定咨詢的目的; (二)理由部分:發明及實用新型應寫明判斷的權利基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分析、被控侵權產品的分解、保護范圍的比對與結論、侵權抗辯理由的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外觀設計應寫明判斷的權利基礎和保護范圍、被控外觀設計特征與涉案專利設計的差別、保護范圍的比對與結論、侵權抗辯理由的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結論部分:說明結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并根據投訴方的要求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保護范圍或是否侵權做出判斷。 執法人員應在24小時內將協作案件處理完畢,并通過省知識產權局聯系人將案件統一發還浙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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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電子商務領域專利違法案件啟動普通糾紛處理程序或查處程序的,參照本規范第二、第三章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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