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助推創新型省份建設,省財政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專利支撐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3〕7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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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水平,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體制機制,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支撐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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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省科技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初步方案,會同省財政廳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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