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政府可根據職業訓練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下列條件并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不少于十萬元的辦學資金;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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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部門受理設立職業訓練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發給辦學許可證,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不批準設立的,應當給申請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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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業訓練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事業單位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在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內開展職業訓練活動,并按規定進行年審。 辦學許可證不得出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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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政府根據職業訓練發展規劃建立職業訓練公共實際操作訓練基地(以下簡稱公共實訓基地)。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放,提供實習訓練服務。 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建立實際操作訓練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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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業訓練機構從事收費性職業訓練服務,不得違反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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