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國培訓機構與外國經營性的教育培訓公司合作舉辦教育培訓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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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中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互認學分的方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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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舉辦合作辦學項目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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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前已經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參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六十三條 規定的時限和程序,補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逾期未達到《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不予換發項目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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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1995年1月26日發布的《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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