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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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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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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