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及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及基金運行的監管。 衛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就醫管理服務工作,參與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病種的確定、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及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政策的制定。 民政部門負責優撫對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和生活困難補助對象以及政府供養等人員的身份認定。 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兒童的參保繳費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 主管物價及藥品監管的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配合,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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