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配合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省、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建立廣覆蓋、可選擇、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總體思路,依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制定本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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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先以高新區為試點,以后逐步擴大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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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充分考慮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制定與居民經濟能力相適應的繳費標準; (二)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在現有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水平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待遇標準; (三)堅持政府主導,不斷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 (四)堅持基金專戶專用,安全運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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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 (一)試點轄區內的大學、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等各類學校的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的城鄉居民; (二)年滿18周歲的非從業城鄉居民(試點轄區內非本市戶籍的不享受財政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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