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遵循的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循“按勞分配”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三)堅持效率優先和職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的原則; (四)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 (五)堅持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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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一)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職工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四)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五)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和支付時間; (六)職工年休假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七)企業公益金和勞動分紅的提取比例; (八)企業年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資協議的修改、變更條件、違約責任、生效起止日期等; (十)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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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考慮的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社會經濟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規、政策和信息; 2、地方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 3、本地區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4、本地區、本行業的職工工資水平; 5、本地區、本行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6、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7、國家利率、稅率、匯率等的變化情況。 (二)企業內部因素 l、企業工資分配現狀; 2、企業勞動生產率; 3、企業工資支付能力; 4、企業人工成本水平; 5、企業經濟效益狀況; 6、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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