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提高創新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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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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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促進與保護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和科學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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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和扶持,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發展專利交易市場,促進專利實施與產業化,推動專利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專利促進與保護的資金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開發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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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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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專利意識,推動形成促進與保護專利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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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對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發明創造內容,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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