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引導勞動力有序流動,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云南省勞動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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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勞動者求職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等活動的用工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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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者,是指本州行政區域內擇業求職的個人或者成建制單位的就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州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 本州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用人單位、中介組織和勞動者,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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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州、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安監、建設、財政、教育、民政、衛生、工會、人口和計劃生育、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人力資源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對用人單位的暫住人口實施管理并依法打擊非法拘禁、強迫勞動者勞動、非法使用童工等違法犯罪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報一次新增注冊登記和注銷的用人單位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等知識的培訓。 建設部門應當每個季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一次建設領域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情況。 財政部門應當逐年增加對人力資源監督管理工作正常經費和專項檢查工作經費的撥付。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護培訓工作。 工會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維權工作,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共同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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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實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組織機構,改善工作條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網絡。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鄉鎮勞動保障所和用人單位聘請勞動保障聯絡監督監察員。監察員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用工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報告,并協助對用人單位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履行與鄉鎮勞動保障所相同的職責,并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勞動保障聯絡監督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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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培訓,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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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城鄉各類求職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并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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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及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勞動用工等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督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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