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雇用單位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雇員進行考核,建立以雇用合同為基礎,以試用期考核、年度(教學單位為學年度,下同)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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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雇員的考核以雇用合同為依據,根據雇員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高級雇員由市人事主管部門會同其雇用單位進行考核,其他雇員由雇用單位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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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雇員考核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雇員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的結果,作為雇員續聘、工資、獎懲的依據。 雇員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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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雇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管理有方,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嚴重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中,開拓創新,在工作崗位上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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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對雇員的獎勵,按公務員和職員獎勵的辦法實施。 雇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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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普通雇員履行雇用合同滿1年以上,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考,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聘)用。 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履行雇用合同滿1年以上分別錄(聘)用為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可不再實行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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