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依據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和相關的監督檢查。
|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優質高效的原則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
|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備案工作,依法對勞務派遣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由省和市州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勞務派遣單位。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由縣區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勞務派遣單位,并依法查處違反勞務派遣法律法規的行為。
|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監督電話,并于每年年底在本行政機關網站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