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法定基本形式。 職工25人以上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25人以下的企業可以通過建立民主管理小組實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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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職責是: 1.聽取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管理工作的報告,評議企業工作和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工資分配、保險福利、安全生產、休息休假、崗位責任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的方案、規章和措施; 3.檢查監督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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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有、集體資產和職工股控股、參股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和職責還應包括:審議通過企業改革改制方案;聽取和討論有關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考核、兌現辦法及考核結果,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情況報告;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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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班組、工段或科室為選區,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或更換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職工5000人以上企業,職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00人;職工1000人左右的企業,職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職工100人以下企業應召開職工大會,也可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但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人。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生產、科研、經銷的職工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50%。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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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工會組織、五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企業行政提議,可以增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次數。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召開,分別行使各自職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審議的文件、材料,至少提前一周發至職工代表團(組)征求職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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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一般由企業工會主持。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設立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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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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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就會議議程、企業工作報告等作出決議,可以采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系的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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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屆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屆期同步,屆期期滿應當按時換屆。企業進行重大改制、改組等,職代會可以提前進行換屆。職工代表大會組織體系應當保持健全,職工代表出現缺員時由原選區及時選舉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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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調查研究、督促檢查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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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研究處理職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組織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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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責。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責范圍內的重要事項,應當主動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企業應當認真落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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