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訂立在一個合同中的,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案由。 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 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讓與人負責包銷或者回購受讓人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制造的產(chǎn)品,僅因讓與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銷或者回購義務引起糾紛,不涉及技術問題的,應當按照包銷或者回購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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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并報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fā)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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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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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jīng)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后,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訴訟中,受讓人或者第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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