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確定辦法和事故的分類辦法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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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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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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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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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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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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