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中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和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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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會,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立的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工會聯合會和基層工會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職員、雇員以及其他勞動者,包括公務員和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依法加入工會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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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用人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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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有協助職工和上級工會在本單位建立工會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的義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吸納工會參加相關工作,認真聽取和研究處理工會提出的涉及職工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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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會應當履行《工會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忠實代表和維護會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和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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