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 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8〕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參保,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醫療救助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
第三條 2008 年在全市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6月底以前啟動實施。到年底,市轄區城鎮居民參保率力爭達到60%以上,大冶市、陽新縣城鎮居民參保率力爭達到50%左右。逐步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機制、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行統籌區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別運作。 |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強經辦管理服務。發展改革、衛生、藥監等部門要深化醫療衛生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加強醫療服務和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并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地稅部門要本著便民原則,足額征繳醫療保險費。民政部門要做好困難對象認定和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城鎮居民戶籍認定工作,提供相關基礎數據。教育部門要做好學生參保的組織宣傳,協助做好登記參保工作。物價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和監督。殘聯組織要做好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認工作。 |
如果此法規有錯誤,請您糾正。請點擊此處 提交錯誤內容或者您糾正的內容!
您想查找的法規我們沒有收錄?請點擊此處 提交沒有收錄的法規!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