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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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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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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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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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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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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