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具有我區城鎮戶口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居住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鎮(含格爾木西藏辦事處),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農牧區醫療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居民; (二)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含西藏民族學院學生,下同)、區外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和西藏班學生(含高中散插班學生,下同)。
|
第八條
居住在縣城以下鄉鎮的城鎮居民,納入農牧區醫療制度范圍。 已辦理《獨生子女證》、年齡未滿14周歲的獨生子女暫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費用按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規定執行。年滿14周歲以后,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區內退休人員和區外退休后戶籍遷入我區的人員,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第九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農牧區醫療制度。 轉為我區城鎮戶籍的被征地農牧民,可以選擇參加農牧區醫療制度或者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第十條
城鎮居民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及時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之間,按自然年度進行轉換,兩者相互視同繳費年限。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后90日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當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登記,填寫登記表,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匯總后統一向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核定。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無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兒等申請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供有效的低保證件、殘疾證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無收入孤寡老人、孤兒證明等相關材料。 區內全日制大中專學生,由學校提供學籍證明和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統一到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我區城鎮戶口的區外全日制大中專學生、西藏班學生,由自治區教育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