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市級成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和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作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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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并監督組織實施; (三)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建立專家庫,并根據醫療專家的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四)領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開展工作; (五)組織交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驗,定期通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情況; (六)負責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業務培訓和管理考核; (七)研究和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單位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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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作職責 (一)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執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二)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的工作任務; (三)定期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四)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五)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七)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八)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九)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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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醫檢醫師和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二)具有醫療衛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勞動能力鑒定法規政策和標準; (四)經市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業務培訓和考核,并取得注冊資格;專家庫應滿足勞動能力鑒定的專業和技術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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