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的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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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資料。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健康的勞動,保證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 贍養人應當照料老年人的生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責任;不能親自照料、護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護理。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滿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對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問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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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依法簽訂協議。簽訂贍養協議應當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可以與扶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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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老年人對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隱匿或者破壞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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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處分老年人的房屋產權、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以老年人的名義向有關部門、機構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的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或者申請辦理公證時,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核實老年人的真實意思,依法辦理,并為老年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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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房屋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的物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應當保障老年人享有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同等的權益,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自租、自購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遷出。 老年人自有房屋破損的,贍養人應當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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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 喪偶、離婚的老年人攜帶自有財產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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