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各級政府要制訂失業應急預案,及時確定或調整失業警戒線,在失業進入預警狀態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努力緩減失業人數增加給當地社會帶來的各種問題和沖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制訂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有關工作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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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正確引導和規范企業裁員。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授權經營的資產經營公司或企業集團同意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措施不明確,資金落實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關閉的程序。各地要指導企業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指導企業規范操作,嚴格按照方案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裁員行為的指導,嚴禁企業隨意裁員,避免因企業裁員造成大規模失業。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50人以上的(含50人),事前要向當地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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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依法維護城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定期開展清理整頓活動,嚴厲打擊各類職業中介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勞動保障執法力度,重點查處克扣拖欠工資,超時加班,不簽訂勞動合同和逃避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推動企業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勞動保障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整合規范勞動保障執法職能和機構,充實執法監察力量,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保證監察執法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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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各地要建立城鄉勞動力就業的調查制度,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和失業統計及監測體系、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開展城鄉勞動力調查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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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加強擴大與促進就業工作研究。各級政府要制訂促進就業、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政策措施,積極探索建立全社會勞動者公平就業的制度,加快建立促進就業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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