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滿”,包括本數。 本規定所稱職工工資的范圍、計算方法等,以國家統計部門的勞動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口徑為準。 本規定所稱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
第四十條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地方稅務機關征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后,可以批準緩繳。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