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每年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時間為9月1日一1 2月3 1日,城鄉居民可就近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新生兒自戶籍登記之日起3 0天內辦理參保手續。參保登記和費用歸集工作以街道辦事處、鄉鎮、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為責任主體,負責城鄉居民的參保登記、費用歸集及繳納、醫療保險證辦理發放等工作。勞動、財政、地稅、教育等部門要配合做好城鄉居民醫保費的收繳工作,充分發揮區(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在籌資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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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一、二類繳費標準和有關待遇水平可根據本辦法實際運行情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調整及其他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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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試行辦法從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醫保政策有與本試行辦法不同的以本管理試行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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