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系,促進改革開放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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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ㄒ唬┮蚱髽I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ǘ┮驁绦袊矣嘘P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ㄈ┮蚵男袆趧雍贤l生的爭議;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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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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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卣{解,及時處理; (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ㄈ┊斒氯嗽谶m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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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或者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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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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