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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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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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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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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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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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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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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