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信訪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一)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的; (二)反映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檢舉、揭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控告侵害當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咨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其有關政策的; (六)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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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進入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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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在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受理來信來訪; (二) 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承辦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 向下級勞動保障部門交辦信訪事項、并負責督促、檢查,直至辦結; (五) 向有關職能科室轉辦信訪事項; (六)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信訪事項; (七)檢查、指導和協調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八)對信訪動態進行分析研究,及時向部門領導和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九)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經驗交流,培訓工作人員; (十)辦理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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