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制度,并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運營秩序,保障運營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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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行使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向運營企業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憑證、票據、賬簿、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進入運營企業進行檢查,調閱、復制相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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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作為衡量運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和線路運營權管理等的依據。 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線路運營權的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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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分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核查和處理投訴事項,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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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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