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因工傷亡事故系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中發生的與生產和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二)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職工雖不是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三)本市企業組織到外埠承包工程,屬上述(一)、(二)項規定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凡與生產或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包括廠區、礦山采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五)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險情時,本企業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六)凡不在上述范圍內,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經企業所在區縣勞動部門或企業主管局(總公司)提出意見,由市勞動局確定。 涉及兩個企業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在單位上報并進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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