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迪慶藏族自治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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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定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檢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四)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五)會同財政、物價、衛生等部門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和醫療服務質量,協調醫療保險運作中發生的有關爭議,辦理參保人員有關醫療保險的業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和上級安排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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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綜合管理。 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和指導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的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業務; (二)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考核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 (四)負責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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