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報請批準或者審議前,起草司(部)應當將草案送審稿、草案說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提交條法司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批準或者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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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條法司收到草案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后,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相抵觸; 。ǘ┦欠衽c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相抵觸; 。ㄈ┦欠駥儆趪抑R產權局的法定職權范圍;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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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經審查無異議,條法司應當作出合法性審查通過的審查意見。 草案送審稿存在合法性問題,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條法司應當作出合法性審查不予通過的審查意見并說明理由。起草司(部)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重新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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