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團結動員女職工發揚工人階級主人翁精神,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建功立業。
|
第五條
依法維護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積極促進女職工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得到逐步提高。同一切歧視、虐待、催殘、迫害女職工的行為作斗爭。
|
第六條
參與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監督、協助有關部門貫徹實施。代表和組織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參與涉及女職工特殊利益的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的調解。有關方面在研究決定涉及女職工利益的問題時,應當聽取女職工組織的意見,保障女職工的合法利益。 在工會代表大會、職代會、教代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所在單位女性職工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相適應。
|
第七條
對女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女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提倡職業技能“專一門、會兩門、學三門”,全面提高女職工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技術和健康素質。
|
第八條
積極發現、培養女性人才,及時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女性人才。
|
第九條
會同工會有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女職工工作。
|
第十條
不斷加強與港、澳、臺地區女職工組織的友好交流,為婦女解放事業作出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