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程序,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用人單位在接受檢查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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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有效監控。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達3個月以上,以及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列為重點監察對象;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作為評定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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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及時受理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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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拖欠工資且有可能轉移財產或者其負責人有可能逃匿的; (六)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舉報人;立案后應當及時處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同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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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案件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有可能轉移財產或者其負責人有可能逃匿的,可以依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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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在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時,發現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工會的建議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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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對建筑施工企業和列為工資支付重點監察對象的用人單位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顚S,專項用于保障該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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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和本省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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