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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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有關規定發給保健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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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6個月至12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標準的80%核發工資,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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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標準審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后終身無孩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5%; (二)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10%。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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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長期從事計劃生育工作,并獲得國家頒發的《計劃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退休時,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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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對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升學、就醫、就業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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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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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困難居民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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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支持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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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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