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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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企業工會適用本條例。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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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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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職工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形式、就業期限等理由阻撓和限制。 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接受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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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協商合作,團結和組織全體職工共謀企業發展,推動建設和諧企業。 企業應當依法支持職工組建和健全工會組織,為工會履行職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企業支持工會工作、工會組織健全、勞動關系和諧,是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評選榮譽稱號的必要條件。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教育激勵職工關心企業發展,妥善協調企業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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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以及基層工會聯合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企業工會工作負有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的職責,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支持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企業工會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有權提請上級工會予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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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的機制,指導督促企業依法規范勞動用工,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支持地方總工會、企業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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