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包括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失業保險滯納金、財政補貼和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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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凡屬本實施細則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必須向市、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 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撤銷時,應在30 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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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申報,市、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繳費單位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繳費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單位職工人數確定繳費基數。 住所地不在城鎮的企業已全部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人數計費繳納;未全部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人數計費繳納。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愿參加失業保險的,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2%繳納失業保險費。 凡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論戶籍所在都應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記入失業保險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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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按照經費來源渠道,分別從行政事業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單位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編制人數預算;差額撥款單位由同級財政按差額比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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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本單位核發《湖北省職工失業保險手冊》,記錄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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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直及各城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大冶、陽新實行縣(市)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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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立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按縣(市)實際征收失業保險費10%的比例籌集,其中的5%留作市級調劑金,其余的5%上繳省失業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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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當年出現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其不足部分從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支出;仍不足時,申請使用失業保險調劑金予以調劑;再不足時,由本級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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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發放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經費中由社會按規定比例負擔的部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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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由市、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加培訓和職介相關人數、標準提出年度支出計劃,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從基金中據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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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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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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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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