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實施市級統籌后,各旗區人民政府仍是當地養老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保證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市政府根據年度預算和自治區下達的計劃任務,向各旗區人民政府統一下達基本養老保險年度擴面、征繳計劃,并列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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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旗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和上級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方針政策提出貫徹落實意見,并組織實施,會同財政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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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社會保險申報登記、繳費核定、待遇計算、養老金發放和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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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投入力度,確保養老保險儲備金按時足額到位。市財政局要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運轉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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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及時清理欠費,要以預算任務和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征繳方案為依據,做到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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