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職工依法參加董事會、監事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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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公司工會主席一般作為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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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工會一名副主席作為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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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與董事會、監事會中的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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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征求工會意見,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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