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行使審議建議權。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審議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醫療衛生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職工隊伍建設等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行政負責人應根據職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和方案。 二、職代會對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其內容是對行政負責人工作報告和方案進行正確評價,號召全體職工為實現工作報告和方案提出的目標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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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行使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單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以及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 一、將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經職代會表決通過后,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 二、對群眾爭議較大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單位行政根據試行情況進行修改后,再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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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行使審議決定權。職代會審議決定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一、由單位行政或委托專門工作小組擬定出方案,交職代會代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 二、單位行政根據群眾意見,修改完善方案。 三、在各方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職代會表決作出決定,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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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行使評議監督權。在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院(所、站)務公開、民主評議的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工作。 一、院(所、站)務公開 1、公開的內容:單位的重大事項、職工與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問題,如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 2、公開原則:全面、真實、及時。 3、公開形式: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是單位公開的基本形式和渠道;開辟院(所、站)務公開專欄以及單位信息網絡等。 二、民主評議: 1、評議內容:主要按干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評議。 2、評議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評議形式:召開座談會或個別聽取意見,也可采取投評議票或書面評議等形式。 4、可參與組織、人事部門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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