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人安裝、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申請,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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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更換)金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轉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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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機構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應按規定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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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申請人對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社保機構待遇審核部門予以重核,所需程序同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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