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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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黨、政、工領導提議,可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和舉手表決兩種形式。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必須召開預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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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但會議議程應相對獨立,分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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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作為會議期間的領導機構。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成員中應有黨政工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一般干部職工。其中,一般干部職工的比例不少于20%。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1.審議通過大會議程;2.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3.審議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4.審定職工代表資格、比例等事項;5.聽取和綜合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草擬職工代表大會決議;6.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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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應設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評議監督等專門工作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小組的成員,一般從職工代表中提名產生,也可根據需要聘請非職工代表參加,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一)民主管理小組職責:征集提案、開展經常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督查大會決議、職工提案的執行和辦理;了解和反映職工對加強內部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有關加強內部建設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措施辦法等,并在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上進行確認;受理職工申訴,對嚴重違反內部管理規定的問題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生活福利小組職責:了解職工對生活福利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制訂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方案;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督查大會有關生活福利的決議、提案的執行和辦理;協助、監督行政部門貫徹執行有關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規定。 (三)評議監督小組職責:了解和反映職工對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評議、測評干部的工作;監督機關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正確履行職責和廉政建設方面的工作;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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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且屬于機關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經機關行政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由機關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對重大問題協商處理的結果,應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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