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我市醫療衛生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并正確行使其職權,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衛生改革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以及全國總工會、衛生部《關于加強醫療衛生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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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代會是醫療衛生單位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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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代會在單位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職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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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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