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責任。同時,對下列事項承擔相關責任: (一)應當對評估對象的價值進行獨立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的影響,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二)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不得出具含有虛假、不實、有偏見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 (三)應當遵守保密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四)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并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及其證明材料來源予以必要的說明,但不得對其提供保證; (五)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出質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質押規定,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但不得對其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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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涉及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委托方、融資服務機構等相關當事方應當對下列事項各自承擔相關責任: (一)相關當事方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相關當事方之間不得進行誤導和欺詐; (三)相關當事方之間存在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四)相關當事方不得利用職務或執業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委托方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六)合理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及相關當事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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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違規行為,由行業協會依據《資產評估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試行)》實施自律懲戒。 行業協會認為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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