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建立覆蓋城鎮全體居民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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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實施、城鎮居民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對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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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居民醫保應堅持以下原則: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對困難群體重點補助;政府組織,政策引導,參保自愿,逐步推進;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統籌協調,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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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居民醫保實行統一政策,縣(市)區統籌,屬地管理。銀州區、鐵嶺經濟開發區、凡河新城區戶籍的城鎮居民實行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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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業務經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籌集以及預算安排各項管理經辦經費,建立基金財政專戶,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服務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身份認定及協助組織參保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各類學校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身份認定及協助組織參保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工作,及時提供相關的基礎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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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居民醫保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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