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移交機制,對執法活動中發現涉及對方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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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不少于二人,并持有效執法證件,規范、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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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托互聯網、云計算等先進科技手段,組織建設道路運輸行業監管、公共服務等信息系統,并向社會發布道路運輸公共服務信息。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駕駛人員提供營運車輛違法行為以及駕駛員培訓、考試、發證等信息查詢服務。 交通運輸、公安、氣象、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及時發布氣象、路況等預警信息,共同做好特殊天氣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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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市場運價指數采集、構成和市場供求等動態成本監測分析制度,適時發布道路運輸價格指數和市場供求狀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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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道路運輸、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服務質量和信用檔案,制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辦法,提高道路運輸業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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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投訴應當按照職責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向舉報人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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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應急運力儲備和道路運輸應急保障制度。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等應急運輸任務。對承擔應急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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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做出影響公眾和道路運輸經營者重大利益的決策之前,應當開展聽證和社會風險評估,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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